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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老年生活的幸福指南--民法典视角和心理学视

来源:幸福生活指南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综合新闻 时间:2020-07-13
作者:网站采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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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作者:李颖珺,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中国正在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,老年人权益保护是关系社会幸福指数的重要课题。 2020年5月2日,江苏溧阳一名83岁的老人在家中被保姆活活闷

作者:李颖珺,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中国正在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,老年人权益保护是关系社会幸福指数的重要课题。

2020年5月2日,江苏溧阳一名83岁的老人在家中被保姆活活闷死,监控拍下全过程,细节令人发指。这起恶性犯罪从另一个角度折射出养老有多难。老人的子女出于孝顺请专人伺候老人,谁能料到老母亲几乎在子女眼皮子底下遭此惨手。

若以年龄来划分,老年人可以算是社会上最弱势、最容易被歧视和忽略的群体了。婴幼儿、少年儿童虽然弱小,但是有长辈、父母的照顾呵护,有老师学校各种组织的教育、关爱。老年人却往往遭遇冷落,有些晚辈嫌弃老人的\"固执\"、\"啰嗦\"、\"吝啬\"等等,对老人敬而远之,甚至恶语相向。

老人被诈骗的现象频频发生,骗子充分利用老人家的经济上的不安感、对死亡的恐惧感和心灵的孤独,对交流和关心的渴望,披着温情脉脉的、合法的外衣,极具欺骗性,有的骗婚,有的骗房,目的都是骗钱。可怜老人的辛苦积攒了一辈子的那点棺材本都被榨干。

此外,近年来,继承纠纷呈井喷式增长。老人生前寂寞,死后扰攘,子孙为了遗产大打出手、对簿公堂,让老人在天之灵不得安宁。

老年群体的生活质量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反映。具体到个人,老年时的身心状况是一个人生命质量的终极考验。

作为拥有心理学背景的家事律师,作者从财务安排上和心理健康调节上,提出一些建议,不仅是给老年人,也提前给自己和同龄人。

凡事预则立,不预则废,快乐的中年人少,快乐的老年人就更罕见。要想老年过得幸福,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程,需要提前准备,才能宝刀未老,\"烈士暮年、壮心不已\"。

民法典视角下的中老年人财务安排

在财务上,分为两大方面,一方面是基本的经济保障,满足日常的各种开支,以及不确定的医疗费乃至保姆费。这依靠中青年时期的创造和积蓄,还有国家的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制度,本文不涉及该方面。另一方面是财产的管理与传承,

本文从几个方面概括性谈要实现财产的安全,代际间的顺利传承、避免身后的继承纠纷,中老年人应该做哪些安排和准备。

第一、订立遗嘱: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是财富传承的起点,能最大限度保证遗产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来分配。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件的要求非常严格,其中不少遗嘱因为形式瑕疵被认定为无效。故作者强烈建议,订立遗嘱还是要委托律师、公证员等专业人士来起草、定稿。虽然民法典中删除了《继承法》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,但作者还是建议,如果条件允许的话,尽量对遗嘱进行公证,以充分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本人真实、自由的意思表示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十条 下列事实,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:

(七)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。

第二、直接赠与:直接赠与通常在操作上比较简单,成本也不高,主要是老人会有各种顾虑,担心引发家庭矛盾,担心子女拿到财产后遗弃老人。技术层面上,要消除老人的顾虑,可以采取签订协议的方法,即签订赠予协议或遗赠抚养协议。明确约定受赠与人要履行的义务(该义务应具体明确,具有可诉性),如果违反该义务,老人有权单方撤销赠与, 索回财产。

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。

赠与附义务的,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。

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

(一)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;

(二)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;

(三)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。

第三、充分利用居住权。居住权是《民法典》新创设的权利,老人在把房屋赠与给子女或第三人的同时,可以书面约定老人享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,直到驾鹤西去。注意,居住权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,并且必须向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

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。

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:

(一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;

(二)住宅的位置;

(三)居住的条件和要求;

文章来源:《幸福生活指南》 网址: http://www.xfshznzz.cn/zonghexinwen/2020/0713/380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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